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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冷的回忆(35)(2/2)

现在我好不容易才逃生天,要我回去..没门!

因此我妹如果要请求她所付的补偿,那也能是向我妈请求..我在法律上没有欠我妹什麽.

只要名下还有财产,或是固定收超过最低生活费,即有能力生活..如果还更有能力提告诉,那就非"无自救能力"之人..

至於妈的意愿在家请外劳..疫情期间,那时国门封锁很困难.所以这不是妈的愿望问题,而是妈只能待护家!

这是明朝的"尚方宝剑",斩不了清朝的官..<九品芝麻官>..

再来所谓代垫支的医疗费用,我妹的请款对象依法是行为人,也就是我妈!

好好过,在疫情反覆的间隙,好不容易才筹画了难得的过夜旅行,度了夫人生日!

至於所谓的财产,依我查询到的财税资料,我妈名下两笔,乡下几十个人持份的三合院与我老家那3坪地不好卖;依利息收推算我妈的现金几百万是不可能的..但有个几十万应该是合理数字,再来就是几张J饺GU..

给其它一心期待nV奉养的长辈们..

不要把"弃养"当成向nV要求超过nV经济能力的孝养来说嘴..

至於我妈的医疗照护意愿,那更要由她自己买单!就像我要她自己去买自己乐趣的卡拉OK一样.

那麽大功夫,却得到连蚊都不如的奉养..

老来的生活,只能是自己安排好吗?!

由我妹讯息,让我十分从容.

在判例与实务上,除非被抚养人无生存能力,不然nV各自间对父母的付,只能被视为是nV各自的孝心,其他nV并没有义务分担.

所以我妈有固定收,名下有财产,因此有生活能力.所以我妈不能向法院主张我弃养.

妈好了是最重要的..反正手山芋,现在不在我手上.

综观网上"弃养"案例,十之不成立!就算成立,也是依最低生活费起算..

至於我妹说的现在她知我是过来人的辛苦了..这对我而言,只是更让我痛心,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所以她不能只有许愿要住最贵最好的,却让我买单..

已读不回

实务上,台湾各地"最低生活费"皆有明码标价,收低於这平的,才会被认为无能力生活.

同样的,我妈所有医疗费用,也并须由她自己负责!

就像我不能许愿自己爸爸是台湾首富一样!

况且合计起来如果也就这些数字而已,那麽这数字是买不到她心目中的孝的..我不只这价格好吗?..

如果能让我妈安养,就算再有再多钱,我都不会去抢继承的..

询问我的意愿,盼我自重为,切勿拖延而不回应..

直到某日,我家邮箱里现了两张猩红sE的诉讼文书送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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