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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好不容易才逃
生天,要我
回去..没门!
因此我妹如果要请求她所付
的补偿,那也能是向我妈请求..我在法律上没有欠我妹什麽.
只要名下还有财产,或是固定收
超过最低生活费,即有能力生活..如果还更有能力提
告诉,那就非"无自救能力"之人..
至於妈的意愿在家请外劳..疫情期间,那时国门封锁很困难.所以这不是妈的愿望问题,而是妈只能待护家!
这是明朝的"尚方宝剑",斩不了清朝的官..<九品芝麻官>..
再来所谓代垫支的医疗费用,我妹的请款对象依法是行为人,也就是我妈!
日
好好过,在疫情反覆的间隙,好不容易才筹画了难得的过夜旅行,
度了夫人生日!
至於所谓的财产,依我查询到的财税资料,我妈名下两笔,乡下几十个人持份的三合院与我老家那3坪地不好卖;依利息收
推算我妈的现金几百万是不可能的..但有个几十万应该是合理数字,再来就是几张J
饺GU..
给其它一心期待
nV奉养的长辈们..
不要把"弃养"当成向
nV要求超过
nV经济能力的孝养来说嘴..
至於我妈的医疗照护意愿,那更要由她自己买单!就像我要她自己去买自己乐趣的卡拉OK一样.
那麽大功夫,却得到连蚊
都不如的奉养..
老来的生活,只能是自己安排好吗?!
由我妹讯息,让我十分从容.
在判例与实务上,除非被抚养人无生存能力,不然
nV各自间对父母的付
,只能被视为是
nV各自的孝心,其他
nV并没有义务分担.
所以我妈有固定收
,名下有财产,因此
有生活能力.所以我妈不能向法院主张我弃养.
妈好了是最重要的..反正
手山芋,现在不在我手上.
综观网上"弃养"案例,十之不成立!就算成立,也是依最低生活费起算..
至於我妹说的现在她知
我是过来人的辛苦了..这对我而言,只是更让我痛心,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所以她不能只有许愿要住最贵最好的,却让我买单..
已读不回
实务上,台湾各地"最低生活费"皆有明码标价,收
低於这
平的,才会被认为无能力生活.
同样的,我妈所有医疗费用,也并须由她自己负责!
就像我不能许愿自己爸爸是台湾首富一样!
况且合计起来如果也就这些数字而已,那麽这数字是买不到她心目中的孝
的..我不只这价格好吗?..
如果能让我妈安养,就算再有再多钱,我都不会去抢继承的..
询问我的意愿,盼我自重为
,切勿拖延而不回应..
直到某日,我家邮箱里
现了两张猩红sE的诉讼文书送达通知单.